4月10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《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(下称《解释(二)》)。该司法解释将自5月1日起施行。
值得关注的是,《解释(二)》明确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、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、职务侵占罪、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、行贿罪(单位行贿罪)、贪污罪、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。
记者了解到,在《解释(二)》颁布前,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、职务侵占罪、挪用资金罪、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采取的量刑标准,是倍数折算标准。
而在《解释(二)》中,非国家工作人员上述罪名的量刑标准直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的标准,取消旧标准中“二倍”“五倍”的倍数折算,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贿入罪门槛大幅降低。
具体来说,在旧标准中,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、职务侵占罪“数额较大”“数额巨大”的数额起点,按照受贿罪、贪污罪相应标准的二倍、五倍执行,分别是6万元和100万元。而在新标准中,取消倍数折算后,“数额较大”和“数额巨大”的标准大幅降至3万元和20万元。
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“数额较大”“数额巨大”以及“进行非法活动”情形的数额起点,从旧标准的10万元、400万元和6万元,分别降至新标准的5万元、200万元和3万元。
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“数额较大”“数额巨大”的数额起点,从旧标准的6万元、200万元,分别降至新标准的3万元、100万元。
另外,《解释(二)》也明确,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量刑时,应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和情节,准确评估社会危害性,确保罪责刑相适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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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方网、粤学习记者 张菲菲